用人单位可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3050 时间:2020-01-26
社群 HR社群

休假女职工

  孙女士就职于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孙女士休完产假回到工作岗位,上班没多久因肠胃炎提出请假,公司予以批准。当假期结束后,孙女士又以腰椎问题需要住院为由提出请一个月假,公司要求其交诊断证明和履行请假手续,她不予理睬并一周没有上班。后来,公司偶然发现孙女士晒出了自己学开车的消息,遂派专人到医院探望核实,确认她并未住院。


  2015年10月,公司向仍在哺乳期的孙女士下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收到通知书的孙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委在调查案情时了解到,电脑公司有一套完善的请休假制度,即员工请假需使用电脑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向分管领导请假,分管领导批准后再上报主管领导,最终主管领导批准之后方可休假。孙女士熟知公司规章制度,却未按照公司规定使用内部系统向分管领导提出请假申请,在没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没去上班长达一周时间,公司按照管理规定,孙女士属于旷工行为,所以辞退了她。


  女职工的“三期”指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是女职工因妊娠、生育、抚育婴儿所处的特殊生理时期。处于“三期”的女职工需要用人单位和社会的特别关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那么,是不是女职工只要是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就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呢?也不完全是这样。


  用人单位不可在女职工“三期”期间以女职工不胜任工作等理由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若是女职工依仗自己在“三期”期间,任意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是在“三期”期间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仍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小编提醒: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中规定公司不能在“三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在此案例中,孙女士旷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孙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此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违法,最终仲裁委驳回孙女士申请仲裁的请求。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智能入职积分福利员工学习移动考勤员工体检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官网顶部【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产品。


产品与服务 产品与服务 更多 >
热门HR资料下载

热门HR资料下载

更多 >
热门总榜

热门总榜

换一换
1
江苏2025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调整申报热点问答
2
徐州市就业政策集锦——失业保险类
3
经济补偿标准太低 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
4
东莞:2025年1月起,医保缴费基数有调整
5
杭州:企业职工养老金申领指南!请收好
6
一地官宣!这笔钱直接发职工本人
7
北京:2025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8
员工受指派参加其他公司团建受伤算工伤吗?
9
竞业限制适用于哪些员工?
10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既提又贷”政策问答:购房提取、账户余额每月对冲还款…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