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人事经理因未签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能得到支持吗?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976 时间:20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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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马某于2012年8月进入合肥经开区某机械厂工作,职务为人资部经理,其职责包括组织招聘、培训公司员工,代表公司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马某认为,其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已于2014年12月到期,公司迟至2015年8月才向其发出续订劳动合同征求意见书,说明公司管理不善,并不重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马某于2015年10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裁决结果】

驳回马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诉求。

【法律评析】

马某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实是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马某担任公司人事经理期间,全权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等重要资料由其保管。作为公司的人事部负责人,马某明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且公司其他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唯独马某的劳动合同不见了,无论是未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被隐匿,均为马某的责任,不是公司的责任,马某无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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