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173 时间: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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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管理,我局与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社会保险法》和《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时有权获得帮助和补偿。省政府要求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尽快启动工伤保险,为维护公务员工伤权益、加强工伤管理,经市政府同意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工伤保险。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各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实施前发生且各单位已经按原办法处理的公伤人员,因旧伤复发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其他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四)市人社局负责市直及市内各区的工伤认定工作。各县、长清区、章丘区发生的工伤,由市人社局委托各县、长清区、章丘区人社局进行认定。

(五)工伤职工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主要指优抚待遇)规定的,由职工一次性自愿选择享受工伤保险或优抚保障待遇,两种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其中,选择享受优抚保障待遇的工伤职工,其工伤医疗费、康复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六)本通知实施后,原公伤医疗费结余部分,结转至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七)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八)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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