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28日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岭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所在地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缴存所在地一致,职工应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不动产权为单独所有的,只能提取不动产权利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因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所在地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缴存所在地一致,职工应为贷款借款人。
第十条 职工在同一提取间隔时间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等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存量产权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包括两次)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间隔6个月以上。
第十二条 职工多次购买同一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自动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除外)。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商业购房贷款的职工,不能再因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职工可申请以每月自动扣划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在贷款本息还清前,其公积金账户余额首先偿还该贷款本息。申请自动扣划的职工,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扣划协议。
申请办理该业务的职工应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职工婚前单方办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婚后其配偶申请共同偿还该贷款的,可将其配偶追加为共同借款人,划转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第十五条 以自动扣划方式偿还贷款的还款记录不得再作为职工以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方式在其他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章 提取要件及额度
第十八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根据具体提取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业务办理流程、要件材料等事项制定具体规定,并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借记卡;
(二)身份证明;
(三)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材料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公积金账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对各类提取情形的规定。
第五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频次
第二十一条 全额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含现房、存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
第二十二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审批文件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
第二十三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还贷期间职工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第二十四条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租房之后申请提取,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第二十五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离退休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销户提取。
第六章 提取受理及审批
第二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情形的,可到铁岭市辖区内任一办事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自受理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核实,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职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职工所购房屋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异地购房等存疑情形的购房提取申请严格审核。
第二十九条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职工应予配合;职工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中止:
(一)职工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职工拒不配合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或者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三)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公积金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
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公积金中心应当恢复审核,提取审核的时间继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约定的结算账户。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积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拓宽业务办理渠道,推进网上提取等自助办理事项。相关办理规定可适时予以优化调整,并对外发布。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在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职工全额退回,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按规定取消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对拒绝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二)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有关人员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有关情况报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由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该单位直接经办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公积金中心应当报相关部门备案或提请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十六条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中心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中心应当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待其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职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