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铁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11-12 阅读量:1255 时间: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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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岭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二)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三)有较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四)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五)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六)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上述申贷条件,可以持相关证明,按照规定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一) 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二) 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按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四)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参照借款申请人的意愿由公积金中心综合确定。贷款最长期限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申请贷款期限加抵押房屋房龄不得超过规定年限。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借款人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应提交签名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三)购房首付款发票;

    (四)还款能力相关资料;

    (五)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六)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七)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八)其他必要的借款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历史贷款情况、购房情况、还款能力情况、本次贷款申请情况、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公积金中心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资金划转到房屋开发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资金划转到借款合同约定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职工应如实提供借款申请资料并配合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五章  贷款偿还与变更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实际的还款计划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任选其一。

    第二十条 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对逾期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罚息。

    第二十二条 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借款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果变更合同,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公积金贷款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方式。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以共有产权的房产抵押的,须取得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抵押物,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如对抵押物造成损坏、灭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统一征收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公积金中心。征收补偿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筹集资金一次性提前偿清贷款;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有困难的,应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更换抵押物或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抵押条款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贷款结清后,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加收罚息,罚息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应主动配合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公积金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要求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使用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若贷款尚未发放,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三)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3期(含3期)或累计6期(含6期)的;

    (五)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的;

    (六)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借款人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

    (七)抵押物灭失、毁损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遇政府统一征收的;

    (八)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九)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十)其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还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三条 处置抵押物后,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其担保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应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3期(含3期)或累计6期(含6期)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对此类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取消其五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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