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调整说明

来源: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量:924 时间: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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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审计署对辽宁省住房公积金审计的有关意见及要求,结合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及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实际需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同意,将原《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合并修订为《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将于202131日起正式实施。政策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办理贷款审核条件

1.规范贷款条件

增加借款人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

2.规范借款人与购房人关系条件

将原有的“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为“本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明确了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属性。

3.放宽了商品房购买行为时间条件

结合商品房预售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大惠民便民举措,取消商品房购买行为一年以内限制。

4.调整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规则

202011月辽宁省政府废止《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取消“认贷不认房”规定。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的有关精神,此次调整为按照家庭实际持有住房套数认定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

5.规范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按照《业务规范》中“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的要求,将原“夫妻一方已以本人名义办理贷款,不影响另一方以本人名义申请贷款”,调整为“借款人家庭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包括夫妻双方名下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

二、规范贷款类型和抵押担保要求

由于不符合《业务规范》“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要求,调整为“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取消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回迁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屋贷款类型。

三、其他调整

1.降低贷款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标准

放宽原有的延长借款期限仅限于失业等家庭困难的限制条件,取消失业证、家庭困难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事项材料,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群体解决住房困难、减轻还款负担。

2.放宽贷款办理区域限制

取消原市内五区商品房组合贷款在组合银行所在办事处办理、存量房等类型贷款在抵押房屋所在区办事处办理的限制,调整为抵押房屋坐落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的,各类型贷款在上述各办事处均可办理,为职工办理贷款提供便利。

3.取消部分证明材料

简化审批流程,取消军官办理贷款部分证明材料、地名证明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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