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量:1028 时间: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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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如何规定?

答: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范围仅限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人员。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申报材料有哪些?办理地点在哪里?

答: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应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至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终止用工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和退工手续办理时限有何规定?

答: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15日内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终止用工材料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和退工手续。

4.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按招用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实际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并执行当年度江苏省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5.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如何确定?

答: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计算口径。

6.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何时生效?

答: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在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后生效。

7.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答: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其遭受事故伤害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8.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的,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关系。

9.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办理用工参保手续后发生工伤,因用人单位停缴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答: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办理用工参保手续后发生工伤,因用人单位停缴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按省人社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有关规定执行。

10.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何时开始施行?

答: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11.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以及终止用工证明有示范文本吗?

答: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以及终止用工证明可以到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官网上下载。

12.请问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也不适用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9日

政策文件原文:http://hrss.suzhou.gov.cn/jsszhrss/zxfgk/202007/29b165dccc4f48708310fdb3ccd5117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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