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893 时间: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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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医改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9号)、《关于印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65号)要求,本着有利于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贯彻医改政策导向,有利于收支平衡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根据《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汉政发〔200953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要坚持 “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结合我市近几年医疗保险运行情况,住院起付标准(初次住院的)做以下调整: 

三级医疗机构从现行的800元调整为2000元;

二级医疗机构从现行的600元调整为1000元;

一级医疗机构从现行的300元调整为500元。

凡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起付标准提高20%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调整学生儿童、大中专学生(以下称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的通知》(人社发〔201535号)规定,2015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成人个人缴费不低于100元,学生儿童不低于50元。

2016年起我市学生儿童个人缴费从20元提高到50元。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仍按照10元缴纳。成人个人缴费暂不做调整。

(二)调整待遇保障水平

1.调整最高支付限额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从成人6万元、学生儿童和大中专学生8万元统一调整为15万元,不再按成人和学生儿童分设最高支付限额。

2.调整起付标准

按照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从现行的200元调整为300元;二级医院从现行的400元调整为700元,转外1000元;三级医院从现行的600元调整为1200元,转外1500元。

3.调整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人、学生儿童报销比例调整一致,不再分设。即,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从80%,调整为85%;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从70%,调整为75%;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从55%,调整为60%

(三)调整城镇居民门诊大病支付待遇  

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和门诊慢性病。

1.门诊特殊病符合住院条件的设立家庭病床,参照住院标准承担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费用,家庭病床费用计入本人当年住院医疗费用,不突破年度最高封顶标准。

门诊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透析(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共3个病种。

2.参保居民门诊治疗慢性病一个年度内累计报销一次,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参照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共设置20个病种,分别为:

原发性高血压、冠心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耐多药肺结核、精神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脑梗塞后遗症期、脑出血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白血病、过敏性紫癜、脑性瘫痪、儿童哮喘、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综合症、慢性肾功能不全、儿童支气管炎、血友病。

以上政策调整从201611日起执行,由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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