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5〕第2号)、《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市级统筹的意义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统一失业保险制度和政策,增强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基金安全和失业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有利于提升失业保险综合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统筹模式及目标
(一)实行统收统支模式。失业保险基金在全市范围内统筹使用,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
(二)实现公平共享目标。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办法,统一失业保险业务流程。
三、市级统筹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缴费基数核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
全市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无工资基数或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当月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二)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本级和县区征收的全部失业保险费缴入市级国库,并划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即为市失业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费国库存款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
县区地税部门每月月初5日前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上月失业保险费全部实征信息,并与缴入国库数一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缴费单位申报核定信息。
县区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按季度测算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市经办机构提出本季度资金申请,报送“失业保险基金季度用款计划”,市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同市本级资金使用计划一并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将款项划拨到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本级、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预留不少于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准备金,具体数额每年初由市经办机构商市财政部门确定。支出户利息收入每年末转入市财政专户。遇突发事件造成资金不足时,可临时申请市统筹金。
(三)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财政部门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统一确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支出项目及标准办法
全市实行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办法。具体项目及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等的支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县区失业人员的接收认定以及失业保险待遇、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核定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的审批、核定仍按现行管理权限由县区批准。
实行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本办法印发之前个人未缴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时间视同个人缴费时间。自本办法印发之后,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再执行一次性领取不超过9个月的生活补助金。
(五)统一失业保险职能管理和业务流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稽核以及失业人员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督,并将全额供养及部分供养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缴费中单位部分,纳入预算。地税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
按照人力资源保障部《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业务流程,统一使用文件所附文书表格。建立市级失业保险中心数据库,尽快实现失业保险全程信息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从讲大局、谋全局的高度,认真落实市级统筹的各项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市经办机构要对县级失业保险覆盖、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稳定和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核。
各县区失业保险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省下达覆盖人数、失业保险费征收目标任务编制我市失业保险年度覆盖人数、征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到各县区人民政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实施奖惩。
市、县区财政部门除按照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征社会保险费征收经费拨付问题的通知》(张财字〔2010〕227号)落实相关经费外,每年还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及奖励资金,用于市和县区各级经办机构和地税的业务经费补助及人员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完成年度覆盖人数、征缴计划等主要目标任务的县区,当年基金收支缺口由市统筹基金全额负担。对于全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未完成部分追加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年度基金收支缺口的30%由县区财政在下一年度支付,从下一年度第二季度拨付的失业保险金中开始抵扣。
(三)市、县区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按照专业化、复合型的要求,市级和县区编制部门、财政部门要适当增加本级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办公经费(包括个人缴费记录对账单、银行手续费等)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预算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的专项投入,用于同级失业保险信息化系统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失业保险管理能力和工作运行效率,有效保障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失业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市本级和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收款、以前年度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等,全部归属市统筹基金。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各县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除向同级失业保险支出户预留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准备金外,其余部分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部上解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撤销县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滚存结余不足2个月准备金的县区提出资金预拨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统筹金补足。
《张家口市完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的意见》(政办字〔200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