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管理办法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151 时间: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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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和谐、富裕的牡丹江创造一个良好人口环境,更加深入地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积极、稳妥、全面、均衡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管理单位分重点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重点管理县(市、区)两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列为全市重点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

1.符合政策生育率低于90%的;

2.出生统计综合误差率超过5%的;

3.近两年内有瞒报违法生育行为的;

4.有集体越级上访、造成较大影响的;

5.行政行为有违法现象的;

6.乱收费、乱罚款的;

7.群众满意率低于80%的;

8.在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免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报销方面弄虚作假的;

9.连续两年在县(市、区)工作排名最后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列为全市重点管理县(市、区):

1.符合政策生育率低于当年责任状指标的;

2.出生统计综合误差率超过5%的;

3.近两年内瞒报违法生育率累计超过1%的;

4.有两次以上集体越级上访且影响较大的;

5.有20%以上(含20%)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同时被列为重点管理单位的;

6.年内有因责任事故导致计划生育手术死亡事件的;

7.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不到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8.连续三年在全市工作排名最后的;

9.在上级工作检查中发现较严重问题的。

四、牡丹江市人口计生委依据随机抽查、重点解剖、平时工作、信访查实、年终考核等方式确定重点管理单位。

五、重点管理的时间原则上为一年。重点管理期满后,被重点管理单位要对转化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市政府组织人员验收,合格的单位取消重点管理。

六、连续两年被重点管理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七、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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