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负责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来源:苏州社保局 阅读量:704 时间:2022-07-13
社群 HR社群

      王某于2018年6月进入某广告公司工作,岗位为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公司的人事及行政工作。入职后,广告公司一直通过微信平台与王某联系工作事宜。2018年9月,王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后王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仲裁委经审查认为,王某入职后,公司一直通过微信与王某就其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进行反复磋商。王某系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公司的员工招聘、考核、培训、晋升、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解除等工作任务。因工作原因,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序远高于一般员工,应当知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公司并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故仲裁委对王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评析】

      人力资源负责人、高管等人员是负责整个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特殊员工,他们负责进行员工的招聘、考核、培训、晋级、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解除等工作任务,其因工作原因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高于一般的员工,应当知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同时,该类岗位还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减少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职责。如果本人能从自己的未履行职责的过错中获利,不管这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均有悖于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

      如果人事经理、高管等人员有证据证明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遭到用人单位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签订,此种情况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仍应当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智能入职积分福利员工学习移动考勤员工体检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官网顶部【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产品。


产品与服务 产品与服务 更多 >
热门HR资料下载

热门HR资料下载

更多 >
热门总榜

热门总榜

换一换
1
江苏2025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调整申报热点问答
2
企业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3
杭州:企业职工养老金申领指南!请收好
4
北京:2025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5
徐州市就业政策集锦——失业保险类
6
经济补偿标准太低 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
7
上海职工产前假、授乳假、陪产假都有哪些规定?分别有多少天?
8
一地官宣!这笔钱直接发职工本人
9
7月1日起 河北生育津贴直接发给个人
10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既提又贷”政策问答:购房提取、账户余额每月对冲还款…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