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费的依据如何规定?

来源:文竹说社保讲医保 阅读量:1754 时间: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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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缴社保费的最有力的依据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都规定: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与员工自建立劳动关系30日起,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必须缴纳。

  所以用人单位和员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补缴。

  特别是单位欠缴员工社保费的行为,更应该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时为员工补缴。

  对于拒不补缴的用人单位,员工可以及时地向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仲裁进行投诉,要求补缴。

  但对于灵活就业参保者,社保费的补缴依据,国家也是有补充规定的。

  2018年之前,国家人社部规定,凡是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保费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即可办理退休,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

  但从2018开始,由于退休人员的集中增加,为了保障养老基金能长久运营不断线,国家又出台了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新规定。

  规定中明确提出,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者,从218年开始,凡是个人欠缴保费的参保者,一律不允许补缴。

  此政策一直延续至今,个人欠缴保费的参保者,一直不可以补缴。

  总而言之,补缴社保费,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补缴的,任何部门和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决定补缴与不补缴。

  对于通过挂靠单位造假补缴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是坚决不允许的,是坚决予以打击和惩处的,参保者一定不要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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