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建设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来源:芜湖人社局 阅读量:790 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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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诉建设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张某入职安徽某建设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书》,合同期自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止,约定张某向公司提供相关证件用于注册,平时无需亲自到公司上班,仅在公司需资质年检等情况下到公司给予一定配合。2014年3月7日,双方续签了《劳务合同书》。2014年7月,张某与公司解除了合同关系。之后,双方就彼此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张某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除了需要审查双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要件外,还需审查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实质要件。本案中,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进行考量,张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从形式要件看,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书》而是《劳务合同书》,一字之差反映的法律关系截然不同。其次,根据双方的约定,张某向公司提供相关证件用于注册,平时无需亲自到岗上班,仅在公司需资质年检等情况下到单位给予一定配合。同时,张某也未能证明其为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公司的管理。除此之外,公司每年一次性支付张某一定费用,支付条件为其相关证书在公司注册成功且相关证书由公司使用,可见该费用并非劳动报酬。因此,仲裁委最终认定张某与公司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实际劳动是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近年来,一些单位为提升自身资质等级,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一些持有相关证件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甚至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表面上形成了劳动关系。但实际上持证人员并未真正到单位工作,仅在单位招标、验收时亲自到场,且单位一般根据劳动者持有证件的等级,按年支付费用。这种情形,本质上是一些单位借劳动关系的形式“空挂资质”,规避国家有关规定。一旦双方发生矛盾,持证人员通常会持劳动合同和参保记录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主张相关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从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在此提醒此类单位,提升资质需合法,“空挂资质”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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