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诉某公司产假工资争议案
来源:芜湖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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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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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诉某公司产假工资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薛某入职芜湖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为薛某办理并缴纳了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此后,薛某怀孕并于2014年9月产下一子。薛某与社保经办部门沟通时被告知,薛某分娩前生育保险缴费尚不满一年,因此无法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薛某找到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了为薛某办理并缴纳生育保险的义务,薛某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并非公司的过错,因而公司无需负担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薛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薛某入职后,虽然公司及时为其参保并缴费,但薛某分娩前缴费尚不足一年,薛某不符合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合法生育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相关工资待遇。由于薛某属于合法生育,公司则应当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相关工资待遇。因此,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公司支付了薛某的产假期间工资。
典型意义
合法生育的女职工在无法享受生育津贴时,在产假期间享有获得相应工资待遇的权利。国家法律法规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在合法生育的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负担一定的工资待遇,这既是对社会责任的一种担当,也是企业文化的体现,更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