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备期间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 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631 时间: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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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周某经陈某招聘,从2022年10月17日开始,在陈某租赁的A市某栋写字楼,为位于B市的F门店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双方口头约定月薪和社保补贴,并未签订书面协议。2023年2月17日(周五),以陈某为法定代表人的X公司注册成立。2月20日(周一),周某书面辞职,其中提出的离职原因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3年6月9日,周某向A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X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拖欠的劳动报酬以及自己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而辞职的经济补偿。

  在仲裁委调解过程中,双方一致认可陈某拖欠劳动报酬10000元。

  处理结果

  经过仲裁委释法之后,双方达成一致,由陈某一次性支付周某10000元,另支付其食宿费、交通费2000元。

  法律分析

  由于X公司在公司筹备期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周某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支付双倍工资的前提,是双方具备可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而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公司2023年2月17日才依法注册登记。在此之前,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存在,周某只是与公司的发起人或者投资人陈某之间建立一种雇佣或者劳务关系。即使双方在此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X公司并未取得营业执照,也无具有法律效力的单位公章,“书面劳动合同”也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周某主张筹备期内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能支持;公司成立几天后周某即辞职,此时还未到“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的期限,因此无法计算双倍工资。

  周某因X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也同样是因上述原因。《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于筹备期间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此时的X公司及其发起人或投资人不可能办理社保手续;公司成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周某即辞职,此时公司也不可能为其办理社保,因此不存在因没有依法缴费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事实基础。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如筹备期企业拖欠劳动报酬或者存在其他民事侵权行为,则不论企业最终是否注册成立,其发起人或者投资人均需支付报酬以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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