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天报到途中发生车祸,是否属工伤?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阅读量:563 时间: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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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来信

  某公司发给我的录用通知书上载明了体检时间、报到时间、岗位安排等内容。我按录用通知书指定的时间持身份证、学历证书和体检报告等材料去公司报到,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受伤住院。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我要求公司为我申报工伤。公司却说我报到还没有成功,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能申报工伤。请问,我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专家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申请和作出工伤认定,首要条件是受害人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即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建立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建立劳动关系已达成合意;二是用人单位已经用工。这里的“用工”,既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力被用人单位实际使用,也包括劳动力已经处于被用人单位随时使用的状态。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已经取得使用权。“用工之日”也包括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这样理解“用工”“用工之日”对劳动者更为有利,也符合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立法精神。

  录用通知书写明了你的岗位安排、体检时间和报到时间等,你也按公司要求的时间进行了体检,完成了到公司上班的准备工作,表明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此外,你按指定时间前去报到,接受公司管理,表明公司已经事实上取得了你的劳动力的使用权。因此,应当认定公司与你之间已经建立劳动关系。虽然你在报到途中发生车祸,人尚未到公司,但目的是报到上班,相应地,你所遭遇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鉴于公司不同意为你申报工伤,你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你与公司已经建立劳动关系,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对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你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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