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口头通知“明天不用来了”,法院怎么认定?细数解除劳动关系中的门道

劳动合同解除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劳动合同解除不应是“一拍两散”的草率决定。如何在行使解除权时守住“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底线?这既是企业用工管理的必修课,更是劳动者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考量。为此,本文以三起案例为例进行说明。
用人单位过错解除行权需谨慎
随意让劳动者“不用来了”将承担不利后果
2021年3月王兰入职蓝天公司。2023年7月3日,蓝天公司领导李飞在公司会议室口头告知王兰不用来了,随后关闭了王兰的OA权限,王兰询问理由,李飞告诉其回家等通知,故王兰诉至法院主张蓝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飞作为王兰的部门领导对其履行管理职责,王兰有理由相信李飞系代表蓝天公司与其沟通解除事宜,李飞明确告知王兰不用来了,回家等通知,可见蓝天公司已向王兰做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7月3日由蓝天公司提出而解除。蓝天公司再行以王兰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不再发生劳动关系解除的效力。现蓝天公司未举证证明解除理由的合法性,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当支付王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释法
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仅能通过书面的形式,现实中,部分单位“口头通知回家等消息”“明天不用来了”,该等通知亦会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且解除权系形成权,用人单位事后的补救或再行通知无法产生撤回前一个行权的效果。故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莫要逞一时之快“任性而为”,随意让劳动者“不来了”的行为暗藏法律风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或程序瑕疵,均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劳动者应当注意留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预告解除期满,用人单位拖延办理工作交接将承担不利后果
李飞于2014年8月入职蓝天公司。2021年11月17日,李飞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告知公司其将于2021年12月16日离职。2021年12月16日,李飞告知蓝天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但蓝天公司拖延办理离职交接,认为双方仍有未尽事宜,故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李飞诉请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16日解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飞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故在李飞提出预告解除的日期届至时,双方劳动关系即发生解除的效力。蓝天公司虽辩称李飞未办理离职交接、负责项目正在进行等,但用人单位的单方意志不能对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故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16日解除。
法官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的适用蕴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择业自由,即劳动者提前通知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是时间约束,即劳动者需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方可无条件解除。预告解除权系形成权,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就足以使结果发生,不需要对方的同意或者其他方式的参与。故劳动者作出的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发生预告期满解除的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在劳动者未撤回预告解除通知的情况下,30天预告解除期满之日届至时,则发生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解除协议需清晰
约定不明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
2023年9月,杨毅与白云公司签署《协商解除协议》,约定白云公司支付杨毅经济补偿金38533.33元,待公司补发员工工资当月统一发放。后杨毅多次索要未果,2024年9月诉请白云公司支付补偿金。白云公司辩称资金周转困难,未补发员工工资,故其公司无需立即支付。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白云公司作为制式文本出具的一方,对解除协议中约定不明的款项,应承担不利的后果。现该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为“待补发员工工资当月统一发放”,该情形属于给付时间约定不明,杨毅可随时要求白云公司支付,且白云公司未就其主张进行举证,白云公司应向杨毅支付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作为解除协议的文本出具方,用人单位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实践中部分解除协议中约定“付款时间待双方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离职月工资未发随补偿金发放”,在用人单位作为解除协议格式文本的出具者一方时,对约定不明之处应作出不利于用人单位的解释,公司作为文本的出具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订立协议时应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条款进行清晰明确,依法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后语
劳动合同解除本质是对于稳定劳动关系的打破,无论是协商解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均需严守法律边界以防范风险。劳动者主动解除需注意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若因单位过错(如未缴社保、拖欠工资)离职,应留存证据以便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解除则需确保具备法定情形(如劳动者过失、经济性裁员等),并完整履行“举证理由、书面通知、听取申辩”等程序,避免因“任性解除”构成违法而承担双倍赔偿。双方协商解除时,协议条款需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时间、交接义务等细节,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后续纠纷。
对企业而言,合法合规解除是降低用工风险的“防护盾”;对劳动者而言,依法维权是守护自身权益的“安全线”。唯有双方以法律为尺、以诚信为基,才能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实现“好聚好散”,为职场关系画上和谐圆满的句点。
(文中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名称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