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丨一企业因职工“缴费年限不足”拒付产假工资被判违法

来源:工人日报 阅读量:59 时间: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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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吴铎思 本报实习生 李岳洋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以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为由,拒绝承担产假工资的支付责任。日前,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祖某通过对外招聘进入某单位从事保安工作。同年5月,乌鲁木齐某公司通过政府招投标承接某单位的安保服务项目后,祖某的劳动关系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转入乌鲁木齐某公司。虽然祖某的日常工作仍由某单位监督管理,但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归属于乌鲁木齐某公司,由其负责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月工资标准为3919元。

  乌鲁木齐某公司自2023年6月起开始为祖某缴纳社会保险(含生育保险)。2023年10月3日,祖某开始休产假,次日因剖宫产进入法定产假,产假持续至2024年3月24日。然而,在这期间,公司以“祖某生育保险缴费未满乌鲁木齐市规定的10个月期限”为由,拒绝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祖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23514元,当地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祖某的申请请求。未获仲裁支持后,祖某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祖某认为,公司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缴费期限不足不应影响其依法享受产假工资待遇,公司应承担支付责任,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乌鲁木齐某公司自2023年6月起为祖某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即使女职工未满足连续缴纳生育保险10个月的条件,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应由用人单位向女职工支付相关待遇。据此,判决公司支付祖某产假工资22599.6元。

  乌鲁木齐某公司称,已严格依法为祖某缴纳生育保险,工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祖某因参保时间不足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属于政策限制,不应由公司承担产假工资支付责任,遂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中院二审认为,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产假降低其工资待遇。即使祖某因生育保险缴纳未满10个月而无法申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仍应支付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申领障碍不能免除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责任,企业应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收入。

  【审判结果】

  依据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公司需向祖某支付实际产假期间的工资22599.6元,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生育保险缴纳中的双重责任。既要依法参保,必须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又须保障产假待遇。企业应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即使因政策原因导致无法申领生育津贴,企业仍需支付产假工资,不得以社保问题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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