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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费的规定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450 时间:2020-04-09

       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数额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和“岗位工资”等,则加班费按各类工资之和计算,不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岗位工资”计算。


关于加班费的规定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


       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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