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7月施行 为社保基金“保驾护航”

今年7月1日起,我省开始施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修订实施,是完善我省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更是将社保基金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提升监督工作的客观要求。
明确各监督主体职责
《条例》界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涵义,明确监督内容,增强基金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内容主要包括,社会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督。
着眼于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基金监督体系,《条例》明确了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对社保基金实施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
其一,《条例》总则中专设一章“人大监督”,从预算监督、联网监督、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面细化了人大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面的职权,强化了人大监督。
其二,结合我省实际,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条例》对行政监督从厘清行政监督主体的职责、创新监督方式、明确问题处理方式、细化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四个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其三,《条例》采用多种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监督,并专设“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方式办法,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完善监督预防机制
健全的基金监督预防机制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前置措施。《条例》在总结我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基金监督的端口前移,推动社会保险基金“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常态化。具体通过制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基金账务核对机制(简称“三方对账机制”)、信用档案制度、信息建设与共享机制、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基金预警应对机制、政策效果评估机制等相关制度,完善监督预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