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允许延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通过网上及时申报中止缴费,延后提交有关材料。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
二、推行“不见面”服务
(二)推行社交网络服务。未实现网上办理的地区,在办理各项业务时,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容缺、微信、QQ、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单位或个人获取所办业务的要件信息或告知承诺书,及时办理各项业务,要件信息等原件可延后通过邮寄方式提供。同时,要加快推行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方便群众足不出户、随时随地办理业务。
(一)认真贯彻国家文件精神。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
四、允许延期办理业务
(二)放宽时限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予以补办。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一)加强职工出入防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全体职工出入防控,在工作期间安排专人对全体职工出入时进行体温测量,并如实登记有关情况,无异常情况方可进入办公场所。
(三)加强其他公共区域防控。利用专用工具或药物,分别对办公场所其他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电梯间、楼道、卫生间、餐厅等进行全面消毒,常用区域可进行局部多次清洁消毒。
(一)减少会议数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进一步改进会风,通过“学习强国”视频、微信视频或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布置各项任务或传达工作要求,尽量避免集中召开会议。
(三)暂时关闭活动场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文化娱乐、健身活动等人员聚集场所要暂时关闭。
(一)做好疫情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在对外窗口、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让广大群众知晓疫情防控知识。
(三)做好个人防护知识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官方发布的个人防护知识,通过办公内网、微信群及时向系统干部职工转发,增强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本着对职工健康安全负责的态度,将疫情防控工作落实落细。
(三)建立应急预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面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层层压实,逐条落实,切实做到网状管理、联防联控,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四)强化保障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位干部职工(含驻乡村同志、退休人员),做到群策群力、群防群控,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要做好消毒用具、防护设施等购置配发,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的日常供给,保障人员安全、设施安全、环境安全、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