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人社厅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量:636 时间: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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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核定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8〕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相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38号),有效遏制了违规补缴行为,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一些特殊问题难以处理和把握。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增强企业职工和有关群体获得感、幸福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延长缴费满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费基数为申请缴费时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后,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尚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灵活就业人员需逐年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在落实各项养老保险政策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放宽条件。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新媒体等各类媒介的作用,提高惠民政策知晓度,正确引导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确保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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