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上班是否可主张“双份”工资?

来源:海南法制时报 阅读量:988 时间: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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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上班是否可主张“双份”工资?


众所周知,产假是职业女性的法定权利,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回工作岗位工作,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工资和产假津贴呢?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幼儿园老师,月工资7250元。2015年8月12日,李某生育一小孩,社保部门核定其产假天数113天,生育津贴12609.67元、分娩营养补助费1546.75元。2015年11月1日,因幼儿园安排,李某提前结束产假恢复上班。


幼儿园支付了李某2015年8月至10月的生育津贴11250元,并按照7250元工资标准支付了李某产假工资差额10500元。


李某在2016年7月底放暑假,后没有再幼儿园提供劳动,幼儿园支付了李某2016年8月份整月的工资。


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至诉讼,主张幼儿园向其支付尚未完的23天产假待遇。


裁判结果


根据社保部门核定,李某享有的产假天数为113,但经幼儿园安排李某于2015年11月2日提前恢复上班,尚有应休产假未休,其主张支付尚未休假的23天产假待遇,事实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该项待遇包括23天未休产假的产假工资6903元及社保部门核定的分娩营养补助费1546.75元。


法律分析


如同劳动者未休年休假上班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一样,经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未休完产假提前上班,不应视为女职工已放弃产假的权利,并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待遇的法定义务。李某未休完产假即上班,其上班期间所得工资是因提供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与产假待遇属不同性质,前者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所得,后者是基于女职工生育保险法律关系的法定待遇,二者并不冲突,不构成重复获利。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据此,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享有获得生育津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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