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相关规定

来源:芜湖人社局 阅读量:1011 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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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高温酷暑,在炎炎烈日下有人辛苦劳作,在闷热的室内同样也有人埋头工作,面对令人心悸的高温,他们是否应受到法律特别的“关爱”?本期为您解答高温津贴相关规定。

  【问】我是建筑工地现场安全员,在我负责的工地上很多工人都是露天作业,气温过高时,公司通常会制止工人作业或是限制作业时间。但很多人不理解,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答】近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要求做好持续高温天气的应对工作。《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同时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因此,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应该服从公司的管理。

  【问】我从事的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的高温工作,单位在6月份发放降暑饮品、人丹、清凉油等,单位说已发放物品了,没有高温补贴,请问合理吗?

  【答】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同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高温补贴必须以现金发放,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问】我们单位对高温作业人员,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但不发放防暑降温饮品及药物,隔壁厂子发补贴还发防暑降温饮料,请问我们单位合理吗?

  【答】不合理,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问】我是一名准妈妈,工作场所气温高,法律允许孕期女职工从事高温作业吗?

  【答】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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