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否认委托亲属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其赔偿金主张应获支持吗

导读
劳动者的亲属持授权委托书代其与用人单位办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劳动者本人主张授权委托书非系本人签字,且对协商解除事宜并不知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老张系某超市员工,2020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因工伤休假,2022年6月起因病休假。由于身体原因,老张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故自休工伤假起均由其子小张代为提交相关休假材料。2022年11月,老张发现其社保卡无法正常使用,经询问得知超市已于2022年10月31日解除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理由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老张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超市从未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其进行协商,系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庭审中,用人单位表示,小张于2022年10月31日前来超市,要求为老张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有老张签字捺印的授权委托书,当场填写了离职申请表。因长期以来均是由小张出面提交请假手续,出于对小张的信任,人事部门为老张办理了离职手续。老张则称,超市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字及捺印非出自本人。
审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老张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方式没有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二,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第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因劳动者过错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
本案涉及的是第一种情况,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案件不同的是,老张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到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与手持授权委托书的小张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是否还可认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合法的委托权限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授权委托书,又称代理证书,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即可表明其代理权的存在。但本案中,老张提出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字及捺印并非出自自己之手,即声称自己没有委托他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小张没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小张的代理行为还有效吗?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相对人需“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这种信赖需基于客观事实(如授权书、交易习惯等),同时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无权限。本案中,小张长期代父亲办理请假等手续,超市对小张亦比较熟悉,对其有代理老张办理劳动关系事宜的权限存在合理信任。小张到超市要求代老张办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时,出于信任且有委托书的情况下,超市有理由相信小张具备相应的委托权限,其为老张办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亦符合常理。因此,仲裁委裁决认为,鉴于超市在与老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主观过错,故无需向老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延伸思考
实践中,有部分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在没有与员工本人协商的情况下办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就应属于违法解除。但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可以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合法权益,那么在被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在委托权限内代表代理人表达其诉求。本案中,小张系老张之子,属于近亲属,长期以来与用人单位沟通频繁,单位对其也比较信任,基于此才办理了解除手续也符合常理。若要求用人单位在有类似情况的前提下去辨认授权委托书中签名和捺印的真伪未免有些苛刻,因此仲裁委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请求。在实践中,为了避免类似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尽审查之责,比如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劳动者进行核实,做好告知解除相关内容的留痕工作,从而降低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