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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 职工可获得双重赔偿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阅读量:389 时间:2023-06-08

  原标题: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引题)

  职工可获得双重赔偿(主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李国)职工邹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对方车主及相关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误工费等损失费用。日前,法院判决邹某可获得双重赔偿。

  2021年11月,邓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驾驶摩托车直行的邹某相撞,邹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邹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人社部门认定,邹某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2022年4月,邹某所在单位在其工伤期间,按照单位工伤待遇向邹某发放了工资。此后,邹某要求邓某及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费用。因双方协商未果,邹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工伤保险待遇系劳动者因遭受工伤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一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邹某关于误工费的请求,对邓某及保险公司关于误工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4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经申请执行后,邹某获得相应赔付。

  “误工费系民事赔偿项目,属私法领域,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属公法领域,两者不宜径行替代。”重庆铜梁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欣说,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保护范围及适用条件等均有明显不同,现行法律亦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因此,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可获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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