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在下班途中舍己救人 不幸受伤应视同工伤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593 时间: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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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日前,我丈夫下班途经某一路段时,突然听到有人高喊“救命”。他扭头一看,发现一位老人因洪水泛滥被困在一个小土堆上,情况十分危急。眼看四下无人,他就独自一个人蹚入洪水进行施救。最终,老人得救了,他却因体力不支等原因撞到河边石崖后受伤。

  请问:我丈夫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读者:李彤彤

  李彤彤读者:

  你丈夫应当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构成工伤,而你丈夫的所受伤害似乎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没有关系,好像不属于工伤。但是,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也表明,职工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

  此外,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第三条关于“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中同样指出:“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

  上述规定表明,只要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当老人被洪水围困在小土堆上危在旦夕时,相对于不明其身份的人来说,当属不特定的人,你丈夫为使老人脱离危险,非因法定职责,不顾个人安危,舍身救助,不仅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值得社会大力弘扬和提倡,而且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见义勇为行为。

  对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规定表明,即使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你丈夫也可以要求被救者或其亲属给予补偿。

  廖春梅 法官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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