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计算依据是否包括绩效工资

加班费计算依据是否包括绩效工资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工发
[1994]489
号)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工发
[1995]226
号)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
1
条的规定,加班费基数“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项下的职务(职务)所对应的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是否应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各单位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不同。对于绩效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因为各个单位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不同,一般而言,绩效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收入的组成部分的,应当作为计算基数;反之,则不应作为计算基数。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在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期间,按规定发放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
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未明确规定劳动者月工资的,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工资合同)约定岗位对应的月工资的,按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工资合同)确定劳动者月工资。
(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工资),工人没有达成协议,工人通过定期参加每月按照
70
%的第二条(不包括加班)的工资确定月工资。
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条例另有规定的,以该等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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