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将按日收取滞纳金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342 时间: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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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开始施行新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今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仅将被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我省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监督用人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会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正常的社保待遇。今后,这种情况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骗保最高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通过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常规监督、专项监督和举报监督等方式,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如果发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其中,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将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另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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