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调岗降薪,用人单位该担责吗?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05年11月入职山东某酒店公司,在该公司先后担任策划部主管、策划部副经理职务,双方于2007年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多次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023年11月27日,山东某酒店公司向赵某发送调岗通知,将赵某的岗位由策划部副经理调整至餐饮部零点服务员,工资降低至1820元/月。赵某收到调岗通知后,明确表示公司的调岗行为导致赵某工作性质、职务级别均发生重大变化,属于劳动合同服务内容实质性变更,依法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但公司未与赵某协商,所以赵某不同意调岗。2023年12月31日,赵某向山东某酒店公司发出通知函,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赵某就调岗降薪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并要求山东某酒店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山东某酒店公司向赵某支付67602.7元经济补偿金。山东某酒店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赵某于2005年11月至2023年12月31日在山东某酒店公司策划部工作,赵某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岗位为策划部经理,在2023年11月临近劳动合同到期时,山东某酒店公司将赵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餐饮部零点服务员,岗位调整导致薪酬降低,山东某酒店公司在未保障劳动内容、劳动条件、薪酬待遇等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对赵某工作岗位予以调整,且未与赵某协商一致,亦无证据证明赵某不能胜任现岗位。再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社会一般认知,山东某酒店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不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故山东某酒店公司依法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赵某与山东某酒店公司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654.24元。自2005年11月至2023年12月,赵某在山东某酒店公司处工作18年零2个月,山东某酒店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7602.7元(3654.2元/月×18.5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依照本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即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在实践中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一、如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级、薪资水平、福利待遇等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与劳动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已经期满,此时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如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级、薪资水平、福利待遇等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与劳动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已经期满,此时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如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级、薪资水平、福利待遇等劳动条件,而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此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便属于第二种情形。
需要提醒的是,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个人工作能力、业绩水平做出工作岗位的调动,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不仅能够提高劳动生产效率,而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岗位调动、薪资降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导致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社会生活中更为常见,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负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所以,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动者业务技能的培训,使劳动者个人劳动能力的提升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相协调,以实现劳动者岗位有序晋升、薪资水平稳定提高和用人单位盈利增加、长远发展的双赢局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十七条 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