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劳务分包协议”面纱, 厘清劳动关系认定界限 ——某科技公司与王某确认劳动关系案

来源:江苏高院 阅读量:100 时间: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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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某科技公司(甲方)与王某等四人(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将区域内站点设备的维护、维修分包给乙方,乙方应当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维护过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及安全帽、工作服由甲方提供,费用按照255元/站/年结算,付款方式为甲方每月固定支付个人5500元,剩余部分年度质检合格后核对发放,作业过程中乙方要接受甲方管理、考核,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王某等四人与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建立微信工作群,由陈某对王某等四人进行工作安排、监督检查。后王某在工作过程中从铁塔上摔下受伤。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裁决后,某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为由主张双方非劳动关系的,仍应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进行判断,不能仅将协议名称作为审查依据。本案中,某科技公司通过工作人员直接安排管理王某工作,王某需遵守工作考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亦需从事某科技公司安排的临时性工作,王某等四人需要相互协作配合,四人从事的工作属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劳务分包,实质上某科技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遂判决确认王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劳动密集型企业出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考虑,常常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模式,但不得因此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实质审查用工事实,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方面综合考量。具体而言,法院应当审查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结合工作安排、指挥管理、工资发放、考核奖惩、保险福利、工作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要素全面判断,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用人单位有时借用劳务分包协议、承包协议、合作协议、代理协议等名目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此类“隐蔽劳动关系”,不能简单适用“外观主义”审查,要谨慎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坚决防止用人单位“去劳动关系化”规避用工主体责任。本案有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推动其依法规范用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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