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3点“迟到”上班遇车祸,算工伤吗?

来源:大河网 阅读量:114 时间: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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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网讯(记者 宋向乐)“下午3点才去上班,这还能算工伤?”近日,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因职工“迟到”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引发社会关注。郑州中原区法院最终通过调解化解争议,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厘清了法律责任边界。

  上班途中受了伤,公司却不认

  案件当事人小李系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2024年初,他在骑电动车前往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锁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小李在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李向郑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其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然而,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认为事发时间为下午3点,已超出合理迟到时限,其出行是否属于上班行为存疑。公司还提出,小李事发前工作表现不佳,正处于淘汰谈话阶段,心理状态不稳定,可能存在虚假报工伤的情形,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打官司还是调解?双方选择了后者

  承办法官李宁细致梳理后,发现双方实质争议核心为工伤保险待遇赔付问题,考虑到若判决可能引发后续赔偿争议,延长诉讼周期,法官主动引导双方通过调解解决。

  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李宁明确告知企业:即使对工伤认定有异议,也应通过合法程序表达,而一旦认定成立,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过多轮沟通和释法明理,双方最终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一致。法院据此出具行政调解书,一举破解僵局。

  对小李而言,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全部工伤相关费用,共计9万元;对公司而言,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3月解除,小李在收到款项后不得再就本次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及劳动关系事宜通过任何途径主张权利,彻底避免后续纠纷。

  迟到不能成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职工迟到属于劳动纪律管理范畴,应由用人单位依规处理,但不能因此否定其‘上下班途中’的性质。只要职工出行目的明确为上班,路线合理,且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就应依法纳入工伤保障范围。”郑州一张姓法律行业从业者告诉记者。

  该案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公众讨论,相关话题登上本地社交平台热搜。

  支持派:法律讲的是公平,不是打卡机

  @打工人小王:“很多人误解了‘迟到’就等于‘不是上班’。人家确实是去上班的路上,只是晚了点,总不能说‘你来晚了,命就不是命了吧’?”

  @法考加油鸭:“《工伤保险条例》写得清清楚楚:非本人主要责任+上下班途中=工伤。时间只是参考因素之一,不是决定性条件。这才是法治精神。”

  @通勤路上的橙子:“我每天地铁换乘三次,堵在路上一小时是常态。要是哪天迟到半小时出事就不算工伤,那谁还敢出门上班?”

  质疑派:企业压力会不会太大?

  @小企业主老张:“理解劳动者不易,但我们小公司人力成本高,如果员工随便迟到、绕路,甚至故意拖延时间出事都能算工伤,企业岂不是成了‘无限责任保险公司’?”

  @HR小李:“关键是要有证据。我们公司现在都要求员工提交通勤路线和时间备案,万一出事也有依据。”

  理性派:制度需要平衡,调解才是出路

  @法律观察者:“这个案子最值得点赞的不是判决结果,而是法院用了调解方式,既保障了职工权益,又让企业明确了责任边界,避免了长期诉讼消耗。”

  @城市观察员:“与其争论‘迟到算不算’,不如推动更多企业依法参保。如果公司买了工伤保险,大部分赔偿由基金承担,企业和员工都不会太受伤。”

  针对类似情况,给出三点建议

  1.保留通勤证据:日常可保留上下班导航记录、公共交通凭证、与同事同行的聊天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2. 及时报警并取得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必须报警处理,非本人主要责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

  3. 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在事故后30日内申报;单位不报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法官也提醒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险,不能以“异地代缴”“员工迟到”等理由规避责任。如某科技公司委托异地人力资源公司为员工代缴社保,法院已明确判决,劳动关系建立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工伤保险责任不因社保代缴而转移,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手记

  一次迟到的上班路,一场依法认定的工伤,最终通过调解实现案结事了。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也是对用人单位合规经营的警示。法律不会因一次迟到而否定一个人的工伤资格,也不会因一句“不知情”就免除企业的法定义务。在法治框架下,唯有依法用工、依法维权,才能实现劳资双方的真正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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