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同一公司,需要再过试用期吗?

劳动者离职三个月后再次入职“老东家”,需要再过试用期吗?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陈某以“爬虫工程师”岗位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2万元/月,转正工资为1.5万/月。后因工作项目期限等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陈某离职。
后陈某未找到其他工作,而A公司又人手紧张,遂让陈某重新入职。2023年12月,陈某又以“PHP工程师”岗位入职A公司,双方仍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工资约定与前相同,工作内容与此前实质相同。
2024年5月,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请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3万元,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陈某的请求。
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某两次分别以“爬虫工程师”“PHP工程师”岗位入职公司,约定两次试用期并不违法,请求判决A公司无需承担赔偿金。
法院审理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关于A公司是否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双方劳动合同中载明陈某的工作岗位及职责为开发工程师和编程,企业微信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亦显示,陈某两次入职时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更,且陈某再次入职公司时间间隔较短,A公司通过再次约定试用期来考察陈某是否符合岗位录用条件显然不合理,且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关于赔偿金的计算。据前所述,陈某第二次入职A公司时约定的两个月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A公司应以陈某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陈某支付赔偿金,即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万元。
综上所述,A公司应支付陈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试用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双向选择的机会,不仅用人单位可进一步考察员工的工作能力与契合度,劳动者也能深入了解岗位实际情况、公司文化氛围与未来发展,做出明智的职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条款明确了试用期的唯一性原则,即在同一劳动关系中,试用期不应重复设定。该条款旨在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公平性。一般情况下,员工若二次入职同一家用人单位,且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未发生实行变更,用人单位不应重复约定试用期。特殊情况下,若岗位及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如工作职责、技能要求等与之前有显著差异时,用人单位在合理评估员工适应新岗位的能力需求下,还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重新约定试用期。本案中,陈某已经过一次试用期,A公司已对其进行考察并基本了解,在陈某再次入职时,A公司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侵犯陈某的合法权益。
鹏法君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试用期权益,并做好企业用人的合规管理,发挥好试用期降低招聘风险、确保人岗匹配的制度优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