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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微信记录在人事工作中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489 时间:2021-05-10

怎样的微信记录在人事工作中才具有法律效力?


微信无疑已经成为我们目前最常用的通信工具,其中不乏出现包含重要内容的对话。那么,微信对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案例1



微信聊天里协商好劳动合同内容,算签约吗



2020年5月,老李在网上招聘中看到一家设计公司招聘设计人员,就投递了简历,没过多久该公司的人力主管通过微信给老李发了一份《员工劳动合同范本》。他按照要求填写了基本信息,阅读了相关的劳动报酬、合同期限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并且就是否有转正合同、加班补助、奖金等提出了几点疑问。


在得到回复之后,老李将填写好个人信息的劳动合同范本发回公司。


2020年6月,老李开始到该公司上班。但是他心里一直有个疑问,微信聊天记录里记载的有关劳动合同的事宜有法律效力吗?如果将来公司对聊天记录里面的内容不承认了,怎么办?


他把当时填写的劳动合同文件打印出来,发现在合同尾页写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但签字盖章处却是空白的。那么,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劳动合同内容有效吗?如果没有签字确认,是不是就算未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那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记载的劳动合同一定能作为电子劳动合同吗?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是劳动合同得以成立并生效的必要条件。


您与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了双方就该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在合同尾页并没有双方签名、盖章,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里未能显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所以不符合劳动合同签订的形式,该劳动合同并未成立。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强制性要求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作为补偿。


【案例2】微信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吗?


2019年8月,何某经人介绍到新疆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新疆莎车县一项目部,从事会计工作,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让何某没有想到的是,公司未向其支付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工资。讨要无果,何某向莎车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经审理后做出仲裁裁决,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向何某支付双倍工资25335元、拖欠工资29360元、加班费27050元。


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莎车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提出,何某不是他们的员工,供职于另外一家企业,名为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他实际有收到这家公司发放的8~11月工资。


对此,何某提交了2019年10月31日加盖新疆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书面证据,载明的内容为:“兹有我公司员工何某,自2019年8月5日入职,任财务部会计职位,月基本工资为8000元,社保缴纳协议自任职开始缴纳,特此证明。”


庭审中,何某提交了证据:公司统一制作的二维码打印件,可以扫描识别;公司出具过证明一份,载明何某在公司任财务部会计职位,公司认可何某系其公司员工的事实;除此,何某还提交了公司企业管理系统、出差审批流程、增值税发票和差旅费报销单、职工花名册和考勤记录等。


莎车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予以采信。


而对于新疆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都证明不了“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是被告的用工主体”等法律事实。


于是,法院驳回新疆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何某提交了来自微信的新证据:公司企业微信群差旅费报销审批流程截屏打印件一份,证实何某在2019年10月22日产生了1700元的差旅费,由公司法人代表审批同意。法院认为,微信群及名片信息的备注内容可进行自行编辑,具有随意性,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新疆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何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781.66元;支付拖欠的工资25781.66元;支付加班费2942.56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有偿性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人身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


律师指出,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开始施行,这意味着今后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那么,随便截几张图,就能当作呈堂证供吗?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在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在法庭上,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文章内容整理自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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