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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涉及劳动用工有关问题解答

来源:芜湖人社局 阅读量:530 时间:2023-02-02

  【问】如何对员工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及合法使用?

  】《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而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且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虽然不可避免地会接触、收集到员工的个人信息,但使用时在满足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下,还需要征得员工本人的同意。另外,用人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个人信息处理规范,对员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范围等向广大员工进行说明,避免因使用不当而承担法律责任。

  】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员工个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需要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很好地解决了因劳动者职务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失赔偿问题。即无论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还是一般的员工,由于职务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由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员工在工作中有过错的,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或员工追偿。

  【问】用人单位组织篮球联赛,员工在训练过程中被同事撞到导致胳膊骨折,该找谁?

  【答】体育竞技活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以及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在其同事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即便在训练中发生了胳膊骨折的损害后果,其同事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员工在单位组织的篮球联赛中被同事撞倒受伤,视为工作原因受伤,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申报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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