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落款非劳动者本人签名 法院判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阅读量:367 时间: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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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落款非劳动者本人签名(引题)

  法院判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主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吴铎思 实习生龚淑钰)劳动者工作半年后被公司以违反纪律制度为由辞退,双方对簿公堂。法院依据劳动合同落款非劳动者签名,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由公司依法向劳动者进行赔偿。

  2020年4月4日,杨某报进入新疆某旅游公司从事酒店厨师工作,2020年5月22日起至12月,公司每月向杨某报发放税后工资。2020年12月8日,该旅游公司解雇杨某报。

  2021年3月,杨某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院最终裁决杨某报与该旅游公司自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12月7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杨某报经济补偿金1.2万元以及双倍工资差额8.4万元。该公司不服,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6月26日,杨某报向一审法院申请对该旅游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中落款处自己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合同签订乙方(签字或盖章)处“杨某报”签名不是他本人书写。

  该旅游公司又称,杨某报经常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和制度。双方有电子数据明确约定了杨某报工作相关事项,数据电子信息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杨某报称,考勤表记录可以证明自己入职以来没有请假和旷工,该公司未与杨某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诉至法院后提交的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并不是自己所签。

  一审法院认为,该旅游公司与杨某报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支付未与杨某报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对于一审判决,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杨某报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12月7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杨某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故旷工而予以辞退”的事实,不支持该理由。对于劳动合同中“杨某报”的签字,鉴定意见书可以确认,该签字不是杨某报本人书写,故该旅游公司不能证明与杨某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上诉称“双方之间有电子数据的约定”亦没有证据证实。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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