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餐时间无法离岗 是否计为工作时间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商场的售货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公司《员工手册》中约定,张某所在岗位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此外中午有1个小时的用餐时间。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张某在用餐期间必须留在柜台前,一边吃饭一边工作,无法离开工作岗位,导致每日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公司在计算工资时未将这1个小时算作工作时间,未支付加班费用。
张某认为不合理,遂要求公司补发这部分工资,公司则以《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中午用餐时间1小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张某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加班费。
仲裁结果
仲裁委在审阅双方证据后,认为根据公司对售货员工作的岗位要求,张某在用餐时仍在工作岗位上且处于实际工作状态,公司在工时管理中将这1个小时视为休息时间不合理。因此,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将用餐时间计算入工作时间,并按照实际工作时长计算和支付加班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中午的用餐时间是否应计入工作时间?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工时制的,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虽然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午休、午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但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时,以规章制度形式或劳动合同约定明确告知。
对于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明确午休、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的,企业需保证员工在该时间段可自由支配、自由活动,不可要求员工处于工作状态或临时安排工作任务。例如,若员工在规定的就餐时间内可以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单位外出就餐,可以处理个人事务或者虽然没有离开单位或者岗位,但是可以休息、聊天、午睡等,那么午休、午餐的时间就不计入工作时间。
若企业明确规定午休、午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员工可以弹性安排此段时间,如确因工作需要,员工可以妥善协调好午餐时间和工作时间,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这一时段是否计入工作时间。例如,在本案中,由于张某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他在午餐时间不能自由支配时间,必须留在岗位上工作。因此,虽然公司规定这是用餐时间,但实际上张某处于持续工作状态,这种情况下午餐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在这种情形下,公司虽有民主决议通过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中午用餐时间1小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但这一规定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符,张某无法在这1小时内自由休息或活动,所以该规定不能作为排除午餐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依据。
法律提示
在实践中,加班费争议经常来源于双方对工作时间认定的分歧。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明确工作时间界定,在员工入职时,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明确午休、用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如果不计入,要确保员工在该时间段内能够自由支配时间;若计入,则要合理安排员工工作与休息,保障员工权益。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加班的法律规定,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长,如需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费,避免劳动纠纷。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了解自身权益,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加班等相关规定,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存在与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不符的工作安排,如被要求在非工作时间工作等,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如微信记录)、工作时的照片等,确保证据互相印证,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