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保障知多少?产假最高可休208天!生育津贴这样领...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289 时间: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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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保障知多少?产假最高可休208天!生育津贴这样领...


我们都知道产假是国家对女性的特殊待遇,随着二台政策的出台,很多省、市也在调整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具体的内容很多人了解的都不是透彻,比如产假要怎么休?产假工资怎么发?生育津贴如何领……所以,小编今天还是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


 

01


产假相关假期怎么休?


产前工间休息、产前假、流产假、产检假、哺乳假、保胎假、产假等,此外,男员工还有陪产假~


必须放的假:


1.产假:


98天+30天/15天(奖励)+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各地政策时有变动,以当地官方最新文件为准)


深圳的女职工产假甚至可以高达208天,算是全国之最。


深圳顺产是98(国家规定)+80(省条例奖励)=178天。难产是98+80+30=208天。


2.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5.流产假:


不满4个月,15-30天;满4个月,42天。有些地方已经细化。


可以放的假:


1.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2.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


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02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都是什么?一块发还是分着发?领了生育津贴,还给发产假工资吗?


首先帮大家明确这个概念,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一样的。


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


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提示: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了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这里举个例子:


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5100元,她生育前后共128天产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贴的标准就是:


5100÷30×128=21760(元)


产假工资领取前提: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


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


重要提示: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举例:


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8500元,其中的5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7500元,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


营养津贴


目前参照员工缴费工资的标准,根据员工的年龄、生育情况发放。


生育医疗费


①员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各地详细项目略有差异);


②员工生育后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③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03


如何处理请假员工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法规,不论是因女职工个人原因造成的调整工作岗位(如:不胜任工作或主动提出调整工作岗位),还是因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调整工作岗位(如:部门被撤消),


三期女职工绝对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


三期女职工


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三个特定时期时就是所谓的“三期女职工”。


怀孕期、产期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只能根据医学、日常知识进行判断,哺乳期在劳动法63条有表述:一般理解为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期间。


法律链接:


1.《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绝对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放与女职工工作业绩、工作表现挂钩的全部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有严格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当月工作业绩、出勤天数予以发放工资、奖金等。


有以下情形时,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期内的女员工如出现以上情形之一,可以被解除合同,同时用工单位并不支付补偿金。


法规延伸:


三期并非万能的保护伞,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严格限制用人单位适用非过失性解除或经济性裁员,但并未限制用人单位适用过错性解除。


也就是说,怀孕女职工如果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协商解除)、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等】,用人单位仍有权依法解除。


*文章来自今日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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